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是指違反黨內法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有關黨和國家組織工作方面的原則、規定和制度,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
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黨和國家有關組織工作方面的原則、規定和制度。
(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反黨和國家有關組織工作方面的原則、規定、制度的行為。這里所說的“違反黨和國家有關組織工作方面的原則、規定、制度的行為”,是特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所規定的各種違紀行為。比如,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行為,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行為,違反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行為,等等。
(3)違紀主體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黨員和黨組織。非中共黨員不構成違反黨的組織紀律行為的主體。既包括一般主體,也包括特殊主體,如黨員領導干部。
(4)主觀方面多數是故意,個別違紀行為是過失。比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失察失誤行為就是過失。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的規定,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有以下24種:
(1)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行為。包括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行為。 (2)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行為。 (3)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或者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行為。 (4)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或者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行為。 (7)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的行為。 (8)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行為。 (9)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行為。 (10)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 (12)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13)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 (14)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為。 (15)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為。 (16)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以及其他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 (17)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行為。 (18)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行為。 (20)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行為。 (21)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的行為。 (22)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行為。 (23)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行為。 (24)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行為。